(由2005年12月17日第二届“两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苏教办[2004]59号文《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精神,就我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权为: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选举执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第三条 需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执委会讨论审议。
第四条 各项议案在执委会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如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应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提交下次全体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条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为29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条 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
第七条 学校党委相关领导提名为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教代会届中每年召开的全体代表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2/3。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第十条 本章程自第二届“两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