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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教代会提案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02/18 工会  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审理委员会是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17条有关规定成立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教代会主席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教代会提案的收集、分类、审查、立案、督办、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本委员会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9~11人组成,委员由教代会代表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其缺额由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委员会按照《“两代会”关于提案和工作制度的征集和审理办法》做好征集和处理提案的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工作的有效性、严肃性。

第五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提出征集提案的计划方案,经主席团、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分类,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立案和分理的情况。

第七条 与校领导联系,商讨提案落实、整改问题后,由校党政主管领导直接处理或签发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落实到有关部门处理的提案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在6个月内由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反馈,并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会议讨论工作。及时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报告工作,以简报形式向教职工通报,并在下一次大会上向代表报告提案审理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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