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厅审字(1990)58号《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作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的组织。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
第二条 本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本委员会由工会干部、专业人员和会员代表等3-7人组成(校工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在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与工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其缺额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按民主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列席校工会常委会,委员列席校工会委员会议。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订、执行的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六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事业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财经法纪,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按时审查校工会报送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等,并监署盖章。
第十条 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
第三章 审查方式
第十一条 审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校工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工会的收放、上解、管理、重大开支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通过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进行专题审查;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与校工会及财务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行政财务、劳资、内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好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