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在2014年1月8日第三届教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教育部令)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讨论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九)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由二级基层党委(总支)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应占教职工人数的8~10%。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的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三)正式代表调离学校的、在届期内退休的、因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因公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当次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分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以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工会、相关部门和执委会委员代表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可以邀请学校有关党政领导、两院院士、不是代表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团团长、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等方面的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需要教代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们的充分讨论酝酿,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再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执委会委员进行差额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采取等额选举。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由正式代表总数的12~15%的单数代表组成。执委会委员中应包括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民主党派成员、女性教职工、青年教师、工勤人员应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党委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联系教代会工作的校行政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校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校工会副主席一般应提名为副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民主管理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一)民主管理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按照有关工作制度和安排,参加学校年度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二)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参与评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的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事宜,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和科研会议,加强对教学科研工作的监督。
(三)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特殊困难职工补助方案,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
(四)青年工作委员会反映青年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利益;参加涉及青年教职工工作的有关会议;指导青年教师协会工作。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和转办教代会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及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报告提案征集和处理情况;提出推荐优秀提案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讨论确定,上报执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建。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别由各代表团的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团长、副团长调离本单位,该代表团应重新推选团长或副团长,并报教代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是代表团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领导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建议,会议议题、方案,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安排以及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开展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来信、来访、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领导班子沟通;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
(六)对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秘书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执委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4年1月8日第三届教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