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是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17条有关规定成立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教代会主席团[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教职员工,对学校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起好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工会、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由教代会代表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任期与教代届期相同。委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其缺额由教代会执委讨论决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委员会应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行使指挥权。积极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在执行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规定、制度过程中的意见和要求。向教职工宣传、通报学校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改革思路和有关情况。
第五条 讨论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涉及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行政福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各级行政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八条 审议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审议通过住房分配方案,监督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和住房分配实施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 执行和实施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决议,完成教代会及工会交给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负责教代会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条例、决议等的解释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在工作中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努力学习和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和教代会代表,或邀请有关教职工对学校的生活福利工作进行察看,使民主管理监督经常化。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办事公开化。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在审议和讨论有关问题时涉及到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应回避。委员会开会时,根据讨论内容,可邀请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定期向教代会(或校工会)报告工作,并以简报形式向教职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i通过后试行。